101个罪名解读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发布时间:2023-06-23 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典型案例】

  余某在担任Y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党组书记、局长、总经理职务期间,以卷烟配套宣传用礼品的名义,安排Y省烟草公司下属的A公司总经理徐某分两次以315.5万元的价格向殷某(余某的特定关系人)控制的W公司购买茶叶;通过B公司总经理张某要求Y省烟草公司下属的C酒店向W公司购买茶叶162.9万元。W公司累计收到采购茶叶货款人民币476.4万元,发货茶叶1525盒。根据Y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确认,W公司销售该批茶叶的价格高于当地市场零售单价,其超出市场价格部分的获利累计人民币244.4万元。

  经法院判决,余某因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殷某已另案处理)

  【漫画解读】

  【分析点评】

  从违纪违法事实来看,余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安排A公司和C酒店以远高于市场零售单价的价格,向其特定关系人殷某控制的W公司采购茶叶,符合“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余某利用烟草专卖局负责人的职权为其特定关系人牟取利益,说到底是特权思想作祟,混淆了公与私的界限,将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了为自己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工具,是对神圣权力的滥用和亵渎。

  当前,我们绝大多数党员干部能够严格要求亲属,清清白白与朋友交往,但也有一些领导干部对亲属要求不严格,发现亲属有违纪违法行为而不及时制止,甚至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牟取不正当利益,搞“一家两制”,“前门当官,后门开店”,自己主政一方,亲友经商办企业,跟人一起发大财。也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利用手中职权,为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和帮助,以牟取私利。还有的把自己掌管的国家财物,变相转让给亲友倒卖,套取巨额利益,牟取暴利。这些行为带坏了官场风气,败坏了社会风气,破坏了党和政府形象;有的不仅自己身陷囹圄,也把亲友送进监房,教训十分惨痛。

  各级党组织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党员干部思想教育,增强党员干部的纪律和规矩意识,使其做到知纪、守纪。党员领导干部要一心为公,事事出于公心,才能有正确的是非观、义利观、权力观、事业观,做到秉公用权、不以权谋私,依法用权、不假公济私,廉洁用权、不贪污腐败,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清廉本色。同时还要加强制度建设,健全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提高权力运行透明度,防止公权私用滥用,形成规范有序、风清气正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