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个罪名解读 | 重大责任事故罪

发布时间:2023-09-04 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一】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典型案例

  T县A国有建筑公司中标T县城建工程第二批路网项目,该公司副总经理赵某某为项目负责人。因受到汛期影响,导致项目进展缓慢。为加快工程进度冒雨施工,赵某某在指挥挖掘坑道时,在将土方随意堆放且未加固进行防护时,便安排刘某等3人进入坑道安装污水管道。施工过程中坑道一侧的土方突然坍塌,由于刘某等施工人员未佩戴安全护具,加之躲避不及被土方埋没,赵某某见状随即组织人员挖土搜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向公司负责人报告,刘某等3人被搜救出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赵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并通过赔偿损失的方式,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赵某某身为T县A国有建筑公司管理人员,在负责T县城建工程第二批路网项目期间,违反有关安全规定组织施工,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T县纪委监委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赵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T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三】漫画解读

  【四】分析点评

  本案中,赵某某身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盲目指挥,导致土方坍塌,致使刘某等3人在施工过程中被坍塌土方埋没致死。由此可见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缺失,从业人员培训不够,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存在“重生产轻安全”的思维,最终导致严重后果。

  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要增强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和“红线”意识,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正确处理企业经济效益和安全生产的关系,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抓紧抓好。做实安全隐患排查,认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全面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克服对安全检查消极应付的态度,推动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增强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制定完善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的内部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员,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逐级、逐层次、逐岗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认真查找安全隐患并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