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个罪名解读 | 私放在押人员罪

发布时间:2023-08-18 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第一款【私放在押人员罪】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典型案例

  兰某A因涉嫌犯受贿罪被羁押于X市Y县看守所,X市公安局法制支队长兰某B(兰某A的弟弟)请Y县委常委、公安局长刘某铭帮助办理其兄兰某A的取保候审手续,刘某铭以案件在其他部门为由未予办理。兰某A受贿罪一案宣判后,兰某B找到Y县公安局党委委员罗某明,要求罗某明向法院申请给兰某A办理保外就医。被拒绝后,兰某B电话联系刘某铭,说兰某A可以由公安局来办取保,希望刘某铭关照,刘某铭同意。

  此后,刘某铭为给兰某A办理保外就医,安排罗某明带兰某A到医院检查。这之后,罗某明安排看守所内勤开具征求罪犯家属和派出所意见书,兰某B通过时任所长签署“同意保外就医”的意见。后来,罗某明领到X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兰某A的执行通知书,立即将制式文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修改为《罪犯取保外医审批表》,并在未召开所务会讨论兰某A保外就医的情况下,签署意见报刘某铭同意,罪犯兰某A释放出所。此后,在兰某B的操作下,Y县公安局于此后连续三年分别为兰某A办理续保手续。

  事发后,兰某A被收监,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兰某B、刘某铭、罗某明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法院一审判决,兰某B犯私放在押人员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刘某铭犯私放在押人员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罗某明犯私放在押人员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漫画解读

  分析点评

  本案中,兰某B、刘某铭、罗某明等身为司法工作人员,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徇私舞弊保外就医,释放在押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由于司法工作人员系国家公职人员,私放在押人员罪属于监委特别管辖的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证明材料,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或者被释放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具有专业化、隐蔽化、复杂化的特点。兰某B等人披着合法的外衣,明知兰某A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却利用职权、违反程序、不经集体讨论研究、变造法律文书,违规审批保外就医手续,看似手续齐全,实则帮助兰某A逃脱关押,破坏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

  从本案的违纪违法事实来看,兰某B等人知法犯法、执法违法,既反映出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和少数公安干警法律意识淡薄,工作纪律执行不严,存在徇私情,有法不依,有章不循,也反映出监管制度的缺失。

  广大司法工作人员一定要遵纪守法,不逾越“警戒线”,提高政治素养、纪律意识、法律意识和规矩意识,带头遵规守纪、知法守法。同时,相关部门也要强制度,补短板,通过制度建设实现规范管理,用制度规范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用制度管理在押人员,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实现依纪监督和依法监察、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